選擇章節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有不肖人士為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即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提供民眾簽賭,借此聚集、招攬並拉攏特定支持者,甚至操縱賠率之高低,誘引民眾參予賭局,並使民眾因欲贏得賭金而改變原本投票之意向,甚至發揮其影響力而改變選舉結果,侵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甚鉅,故有必要以『行為犯』之方式立法規範『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聚眾賭博』之行為,並將法定刑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俾杜絕不肖人士以選舉結果為賭注操弄選情,爰此,特增訂本條規定。
二、近年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有不肖人士為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即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提供民眾簽賭,借此聚集、招攬並拉攏特定支持者,甚至操縱賠率之高低,誘引民眾參予賭局,並使民眾因欲贏得賭金而改變原本投票之意向,甚至發揮其影響力而改變選舉結果,侵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甚鉅,故有必要以『行為犯』之方式立法規範『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聚眾賭博』之行為,並將法定刑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俾杜絕不肖人士以選舉結果為賭注操弄選情,爰此,特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