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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
護理人員法
提案人:
盧秀燕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仁
李桐豪
邱文彥
紀國棟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鎮湘
黃偉哲
蔡正元
鄭天財 Sra Kacaw
楊玉欣
詹凱臣
廖正井
羅淑蕾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顏寬恒等18人,有鑒於「護理人員法」之主管機關已因政府推動組織改造而變更,唯該法條文卻未同步進行修正,致法規與實務顯有落差。爰提出「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主管機關管轄之正當性與適法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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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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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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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等18人
104/01/06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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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
福利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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