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8人 104/01/06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