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18人 103/12/26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十三條。

二、政府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目的在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符合負擔能力原則,緩和貧富差距的擴大,並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與代際間移轉所造成的所得分配不均等問題,課徵遺產稅的社會意義大於財政收入。

三、由於近年來各國紛紛進行租稅改革,台灣基於租稅效率的提升課稅級距由原先最高稅率50%修正為單一稅率10%。當時認為此一修正作法將有助於降低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的誘因,使資產作最適配置,有利於資本累積及提升資本運用效率,納稅依從度提高,進而落實租稅公平。

四、惟近年來,我國的賦稅收入及個人所得稅收不斷成長,但遺產稅收卻相對萎縮。依據財政部統計資料庫1999年至2013年,綜合所得稅稅收占全國賦稅收入百分比由17.6%增加至21.3%,但遺產稅稅收占全國賦稅收入自1999年至2007年的遺產稅平均稅收約為219億元,約占總稅收的1.53%。自2009年修法降低遺產稅率至10%後,從2009年至2013年平均稅收為195億元,約占總稅收的1.16%,平均每年少收遺產稅約33億元。

五、根據財政部統計年報資料,從2009年到2013年遺產稅申報件數每年平均11.3萬件,核定徵稅件數平均3792件,課稅比率為3.3%,顯示大部分申報案件最後皆核定免稅,實際納稅者皆是繼承龐大遺產之富人。

六、國外在進行遺產稅調降或廢除時往往進行諸多配套措施,如加拿大在廢除遺產稅之同時,引進資本利得稅,紐西蘭則課徵5%至25%之贈與稅,兩者皆非僅僅廢除遺產稅。又澳大利亞對繼承之財產於出售時,其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必須課所得稅,瑞典則以淨財富稅取而代之。在俄羅斯,對近親之外個人取得之不動產、車輛、股票須課所得稅。

七、鑒於遺產稅稅率降低或有助於糾正富人避稅與節稅問題,但改善貧富不均的作用卻有限,主要是因為多元的避稅管道,導致富人仍可規避繳交鉅額遺贈稅,顯見政府在進行稅制改革過程並未考慮國內外稅制環境與作法的差異,亦未進行相關配套措施。

八、由於遺產稅具有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現行稅制中尚無其他稅目可替代,為避免貧富不均持續擴大造成社會不安,並減輕對地方財政之負面衝擊,爰此,擬提高遺產稅稅率至30%,俾利整體經濟發展並兼顧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