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智等18人 103/12/19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之一
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逾一定年限後,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開發或公辦開發中而未完成配地者,拆除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有屋無地」或「有屋少地」原住戶,仍應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償安置之。
立法說明
一、此條文增訂。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區段徵收需安置原住戶。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一條明定舊違章建築戶占有他人土地之權利變換與異議處理時之保障。

四、部份老舊社區之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逾一定年限後,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開發或公辦開發中而未完成配地結案者,拆除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世居「有屋無地」或「有屋少地」合法原住戶,卻排除給予原法定、卑微之安置權,悖離居住正義的立法原意,故有增訂本條文的必要性與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