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何欣純等18人 103/12/19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

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一定年限以上之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汰換更新設備。

前項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租予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者,其租賃關係存在期間所獲租金補貼額度,不計入租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五項。

二、為鼓勵自有房屋者將房屋租賃予無力購買房屋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將自有房屋租賃予申請房租補貼者,政府於出租期間補助承租者之租金補貼,得不計入出租人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