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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姚文智等17人 103/12/12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外,其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部份,應屬規定項目或特殊結構,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建築物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屬於易受震害高危險群,詳如內政部頒「耐震設計規範」第1.6節,921大地震即有許多建築物因不規則性弱層效應而倒塌,但並未納入機關審查規定項目或委外審查特殊結構範圍。

二、內政部為執行行政院於民國89年6月16日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代辦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共同供應契約,早已明訂「專業審查」機制,且實施十餘年,成效斐然,全民有目共睹;故前述法定審查缺口,確有援引入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預防重於治療,確保民眾居住環境耐震安全,以維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