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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及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法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一項緊急救助之態樣,由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為緊急救助所需,得以通訊監察方式提供救助。
二、我國擁有之通訊監察技術,除針對打擊犯罪行為之外,應將該技術提供在協助尋找失蹤人口、預防自殺事件之發生。
三、自新修正之通保法施行後,不斷發生失蹤、自殺等需緊急救助事件,人民向警方報案協尋,卻因無涉及刑事犯罪,而遭通保法限制調閱通聯,爰此,為能及時協助民眾,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
二、我國擁有之通訊監察技術,除針對打擊犯罪行為之外,應將該技術提供在協助尋找失蹤人口、預防自殺事件之發生。
三、自新修正之通保法施行後,不斷發生失蹤、自殺等需緊急救助事件,人民向警方報案協尋,卻因無涉及刑事犯罪,而遭通保法限制調閱通聯,爰此,為能及時協助民眾,且快速阻止憾事之發生,將緊急救助所需之通訊監察,授權主管機關協同各部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