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3/11/27 交通委員會
許添財等21人 102/10/0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之二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的客車、特種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行車時間、瞬間行駛速率、加(減)速狀況、煞車狀況、燈光等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車每二小時應休息二十分鐘且一天駕駛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者,駕駛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及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駕駛人遭連續處罰三次,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日本及歐盟國家規定重量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含駕駛員)的客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而為避免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每天必須更換紙卡(俗稱「大餅」)及人為故意遺忘或破壞,歐盟國家進一步於二○○二年八月公布數位式設備之技術規範,全程監視駕駛活動與狀態並由記憶體儲存、讀取資料。

三、根據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保守估計每年約10萬件車禍是直接因為疲勞駕駛引起,造成1550人死亡,71000人受傷,美金125億的財務損失。在澳洲,英國,芬蘭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統計,有高達10至20%的車禍是因為昏睡/疲勞駕駛所造成。

四、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提出的研究報告指出,預防疲勞駕駛最好方法包括充足的睡眠,每晚睡足7-9小時和駕駛每100哩(160公里)或兩小時,就必須休息。此外,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雖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日至多也只能延長四小時,總計十二個小時。超時工作在疲勞狀態下,反應時間、事件判斷正確率,以及方向盤偏移比例等駕駛績效均會下降,而駕駛時間越長,越容易感到疲勞。

五、鑒此,透過加裝行車紀錄器與強制規定職業駕駛人行車一段時間應休息,有效降低疲勞駕駛對行車安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