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21人 103/12/05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立法說明
鑑於目前國軍募兵狀況不佳,不只年輕人投入軍職的意願不高,且加上國家經濟及財力狀況並不樂觀,因此為朝向全募兵之改革,提出相關配套,以期增加招募誘因。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三條之一規定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說明
為配合新增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