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紀國棟
蔣乃辛
許添財
盧秀燕
林德福
江惠貞
王育敏
陳碧涵
費鴻泰
高金素梅
吳育昇
羅淑蕾
邱文彥
陳淑慧
賴振昌
林國正
蘇清泉
羅明才
曾巨威
盧嘉辰
潘維剛
王廷升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針對近來頻傳上市櫃公司高階經理人、受僱人等,違背職務豪取收受供應商給付之回扣朋分之重大刑事案件,已嚴重損及公司經營之誠信。從而,為促使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參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爰增訂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受僱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依據不正收益之情節嚴重程度,累加其刑責;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與本法董事同負刑事責任,以收實效,並健全企業誠信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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