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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各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
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各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
立法說明
一、基於近年來,青少年聚眾滋事,報復尋仇,集體凌虐、傷人甚至致人重傷或死事件頻傳,由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對於三人或三人以上集體圍毆傷害並未特別嚴懲,加上電子群組通訊軟體之聯繫方便,動輒邀約多人共同出氣、打群架,習慣性以團體暴力解決問題,致「傷害」嚴重,甚至傷及無辜。爰建議將「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者」另列第二項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斷。
二、為避免青少年於集體聚眾後,為求和解,不斷騷擾被害人及家屬威脅利誘撤銷告訴,導致困擾不斷,依本條之修正,將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為非告訴乃論罪,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
二、為避免青少年於集體聚眾後,為求和解,不斷騷擾被害人及家屬威脅利誘撤銷告訴,導致困擾不斷,依本條之修正,將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適用為非告訴乃論罪,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