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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周倪安等19人 103/10/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2014年年7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年同期上漲1.75%,是17個月以來的新高,其中食物類上漲4.27%,一般家庭生活壓力相當沈重。然而,今年1到7月的實質薪資平均為47,953元,卻低於1998年的50,553元水準,實質薪資倒退,更讓人民苦不堪言。

三、台灣GDP每年都有所成長,但「受僱報酬占GDP」逐年下降至僅約45%,經濟成長果實勞工享受不到,低薪現象也嚴重妨礙經濟成長。欲使勞工獲得合理收入,在工會不普遍且受壓制的台灣,無法期待勞資自主談判,立法者有責任與義務提供規範以促使工資合理成長,以促進台灣薪資結構的成長。

四、2013年8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有附帶條件,從2014年起CPI累計漲幅達3%時,才召開下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實乃因勞基法無明確規範每年需進行審議,因此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每年召開明訂於本法中,促使雇主皆能將每年經濟成長與勞工合理分享,俾利經濟成長及維持人民基本尊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