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仁等18人 103/10/1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消費者物價總指(CPI),近十年來僅民國98年為-0.86,呈現負成長(如表),其餘每年皆為正成長。

二、有鑑於勞工退休後生活仰賴年金給付金額,若年金訂定金額若不隨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漲,恐因物價通貨膨脹,造成實質購買力下降,使退休勞工無法支應生活消費,以致生活發生困難。

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文中規定,給付金額隨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民國98年至102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數計算,民國98年當年度請領勞保年金者,於今(103)年得調整年金給付金額5.2%,考量累積時間過長,對於減緩勞工退休生活經濟壓力緩不濟急。爰修正給付金額隨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為正負百分之三,可快速反映物價調整與勞工退休年金之連動關係,讓依賴勞保年金之退休勞工生活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