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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立法說明
為解決一國兩制不合理情形,擬改為全面實施周休二日。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立法說明
關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之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