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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各款低收入戶,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殯葬設施。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一、火化殯葬設施。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三、低收入戶為經濟弱勢者,每月生活扶助金僅達生活標準,若戶內人口亡故,其喪葬費用亦是項嚴重負擔;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標準不一,對低收入戶者產生地域不公現象,故為齊一標準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新增本條條文。
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三、低收入戶為經濟弱勢者,每月生活扶助金僅達生活標準,若戶內人口亡故,其喪葬費用亦是項嚴重負擔;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標準不一,對低收入戶者產生地域不公現象,故為齊一標準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新增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