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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總統、副總統必非虛位元首,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更需透過辯論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
三、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故應強制候選人舉辦電視辯論會,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確保選舉權之正確行使。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總統、副總統必非虛位元首,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更需透過辯論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
三、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故應強制候選人舉辦電視辯論會,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確保選舉權之正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