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德等32人 103/09/12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之一
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立法說明
許多勞工遭雇主主動解雇,但契約中離職違約金條款竟規定同樣必須賠償違約金,顯然與離職違約金所欲保障原義不符。其次,雇主並未對勞工付出相當程度培訓成本,卻在契約中訂定高額離職違約金;若僅為降低人員流動而恣意設定最低服務年限,對勞資關係中相對弱勢的勞工而言,顯然既不公平亦不合理。參照日本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之契約」之規定,增訂「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避免「離職違約金條款」成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利器,甚至是資方非法獲利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