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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振昌等18人 103/09/1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推薦之政黨、相片。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說明
現行選舉票上除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才要求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範圍太狹,雖有配合其他選舉行政之作用,但有悖民主原則,且不便選民行使選舉權的資訊透明,故應擴及各級選舉,配合選舉公報上之所記載,即應刊印所推薦之政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