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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所謂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界定在人民與國家間的積極參與關係上,諸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服公職權。由於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在於每一個人都擁有公民權利,這種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之,昔日對選舉權所作的各種限制條件,如財產、教育、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種族、性別、年齡,現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
二、揆諸1969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1969年)及美國(1971年)等歐美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目前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162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18歲,佔全世界國家的84%,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定在20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而成了極少數。
三、綜上,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
二、揆諸1969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1969年)及美國(1971年)等歐美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目前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162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18歲,佔全世界國家的84%,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定在20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而成了極少數。
三、綜上,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