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9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數額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率配置相當人力,並每兩年調整之;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規定,納入專業人員數額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及家暴事件發生率配置相當人力,並每兩年調整之。

二、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從去年開始推動人身安全網絡會議,成員包括社政、警政、醫療等單位,針對高危機個案進行網絡會議,理論上成員間應協調相關工作以落實被害人安全保護,但實務上,許多工作都落在第一線社工人員,不堪負荷,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三、雖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社會處為主要執行單位,而實際與家庭暴力被害人接觸則是第一線社工人員。亦因,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多,案件處理複雜度也日益困難,社工人員並無隨之增加,在人力不足下,社工員過度負荷,加上家暴事件多屬於高危機高風險,而導致社工人力一直流動,服務經驗較難以累積。
第四十八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及輔導。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前段規定,前段規定明定警察人員於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應應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法制教育及輔導,以俾降低家庭暴力之發生率。

二、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人員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是一種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保護性服務。

三、主要原因在於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大多選擇繼續留在婚姻中,有的是因為重複的循環暴力下,受害者多次求助無門,外界有心卻無力協助。因此,政府除了善盡法律保護外,解決家庭暴力之方法,就是納入對被害人有助益的防治措施,如落實平行整合,將社工、警政、醫療單位整合提供完整協助,提供被害人安心途徑,促使家庭暴力防治往好的方向移動。

四、身為第一線警察人員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應有較積極作為,而許多被害人期待警察人員到場協助時,能夠提供更多的人身安全維護或積極介入,雖可能尚未達到急迫且必要的程度,但大部分施暴者及其家人對於警察權威仍會感到懼怕或是願意聽從警察人員的言論,因此於第一項前段規定中納入透過警察人員當場進行法治教育或相關法令說明,將可有效阻止並降低暴力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