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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動物收容與檢疫處所,應制定設置標準與管理規範,並定期查核與評鑑。
前項之查核與評鑑結果應公開。
前項之查核與評鑑結果應公開。
立法說明
為符合人道精神,並維護動物基本生存權益。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各政府單位主管或經指定進行動物收容與檢疫之處所,有查核與評鑑之權限。並應將查核與評鑑結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