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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二項之未成年人。
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手術,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
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
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手術,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
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二項之未成年人。
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
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
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
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