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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等17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中尉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中尉之標準計算。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與第四項。

二、為照顧軍人因作戰、因公死亡之基層士官兵遺族家庭,給予合理報酬之撫卹,以中尉軍官之標準計算,提高領受年撫卹之金額,以慰亡者在天之靈及遺族家屬之慰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