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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17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前項第一類之新聞節目畫面應註明日期時間。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新聞節目畫面應註明時間點,避免新聞主播播報新聞時,不相干人事物之歷史新聞畫面與當前時事作錯誤聯想,誤導正在接收新聞資訊之觀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