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8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方應在與勞方議定工資前,公告具體工資範圍。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然雇主往往在人力媒合與就業廣告上,以「薪資面議」字眼概括薪資內容介紹,並未事先告知具體薪資範圍,由於求職者須提供完整履歷,形成勞雇雙方就業資訊不對等。

三、以台北人力銀行於每週二出刊「就業快訊」,截至今年(103年)3月10日止,總共發行9期,刊登189項職缺,其中在薪資待遇「面議」的職缺高達155項,占所有職缺的82%。薪資面議儼然已成為雇主在公告求才訊息上,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而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只好被迫同意,尤以社會新鮮人為甚,長久以往,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爰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增列勞雇雙方議定薪資前,雇主須先行公告具體薪資範圍之規定,以確切保障求職者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