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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明溱等21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於102年5月31日制定,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科技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亦於民國103年3月3日施行。

二、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上述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