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惠貞等18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