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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外,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外,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就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錄影、錄音及記錄之相關規定,導致開會時新聞記者及工作人員得以錄影、錄音及記錄,反而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並無錄影、錄音及記錄,顯有不當之處。
三、為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以及落實立法監督之精神,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以全程錄影、錄音及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爰參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就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開會時,錄影、錄音及記錄之相關規定,導致開會時新聞記者及工作人員得以錄影、錄音及記錄,反而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並無錄影、錄音及記錄,顯有不當之處。
三、為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以及落實立法監督之精神,除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以全程錄影、錄音及記錄,併同會議結論,刊登公報,爰參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