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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項新增。
二、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對於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並且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提案增訂第二項重罰該等行為人。
二、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對於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並且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提案增訂第二項重罰該等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