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淑蕾等16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