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等18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四十九條之一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會議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紀錄,刊登公報;其涉及機密者除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亦有「會議公開原則」,而議事報導公開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其中包含有書面報導及議事轉播,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應全程錄影、錄音,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公開於電信網路或電子媒體,俾利民眾透過即時管道了解議案審議與監督民意代表問政。

三、本於發現事實真相由院會成立之調閱委員會或委員會成立之調閱小組,除秘密會議外,其會議進行情況,應本於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之「會議公開原則」,比照院會及各委員會會議,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同步轉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