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未登錄器官移植術後追蹤系統者,其抗排斥藥物及相關住院醫療服務項目,但其他與器官移植無關之疾病醫療照護不在此限。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十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追蹤境外器官移植個案,提供後續醫療處遇及預防傳染病擴散,醫師需主動提報其發現之境外器官移植個案,並要求醫療機構主動登錄境外移植資料。
二、參酌以色列器官移植法第36條,不補貼、補償任何涉及器官買賣及器官非法取得的境外器官移植,亦不給予任何健保給付。
三、參酌以色列器官移植法第36條,不以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給付未登錄之器官移植患者,以避免國內醫療資源浪費於非法境外器官移植患者身上。
四、參酌加拿大器官移植法之規定,可以健保給付與否,加強需進行器官移植患者於國內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之意願。
五、依人體器官移植修正條例,針對未主動向醫療主管機關登錄之境外器官移植個案,以及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知情不報之醫師與醫療單位,應予以重罰。
六、明令私人保險公司對於國人前往器官來源不明,或器官買賣、器官非法取得著稱之國家(中國、菲律賓、印度等地)所做的境外器官移植,不予給付。
二、參酌以色列器官移植法第36條,不補貼、補償任何涉及器官買賣及器官非法取得的境外器官移植,亦不給予任何健保給付。
三、參酌以色列器官移植法第36條,不以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給付未登錄之器官移植患者,以避免國內醫療資源浪費於非法境外器官移植患者身上。
四、參酌加拿大器官移植法之規定,可以健保給付與否,加強需進行器官移植患者於國內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之意願。
五、依人體器官移植修正條例,針對未主動向醫療主管機關登錄之境外器官移植個案,以及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知情不報之醫師與醫療單位,應予以重罰。
六、明令私人保險公司對於國人前往器官來源不明,或器官買賣、器官非法取得著稱之國家(中國、菲律賓、印度等地)所做的境外器官移植,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