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30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
立法說明
為配合內政部日前針對放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一律補假之決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利維護國人放假之權益。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補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立法說明
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