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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呂玉玲等18人 103/05/16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提昇教師專業及輔導之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國民教育法已規定增置專任輔導老師及人員,惟在資源未到位之前,主管機關應該儘速推動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研習,建立教師專業及輔導知能。

三、導師是處理霸凌事件第一線人員,又科任老師與學生互動極為密切,若能提升學校教師相關之專業及輔導知能,必能妥善處理學生霸凌問題,讓霸凌事件立即獲得解決,即不需進入第二級及第三級之輔導,故應提供全校老師相關在職訓練,於課程中加入心理諮商、溝通與輔導及危機處理等類科,俾提升教師解決霸凌問題之能力,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