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3/05/16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聽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聾犬、肢體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肢輔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立法說明
一、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收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住宅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等權益,並使身心障礙者享有適宜、尊嚴之居住環境,本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2013年底為止,我國的視覺障礙者共有56840人,聽覺障礙者共有122348人,肢體障礙者共有379405人,由這麼龐大的人數可見,對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輔犬的需求有多大。目前國際認證的協助犬(assistance dog)有導盲犬、導聾犬及肢輔犬三種,而本條文,僅對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權利有所規範,致使導聾犬及肢輔犬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窒礙難行,對於需要導聾犬協助之聽覺功能障礙者與需要肢輔犬協助之肢體功能障礙者而言實不公平,而有增訂之必要。

三、導盲犬可以做為協助對象之眼睛,導聾犬及肢輔犬則可以做為協助對象之耳朵或手腳,對於改善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品質都非常重要,歐美及日本對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輔犬都已有相關法律加以規範保護,日本甚至於立有「身體障礙者補助犬法」專法加以保障。我國目前的合格導聾犬及肢輔犬各只有一條,訓練中的導聾犬及肢輔犬,含成犬與幼犬數目各有八條及一條。導聾犬及肢輔犬數目不多,係因在缺乏法律規範及保護下,使用上與訓練上均窒礙難行所致。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將住宅使用人為協助聽覺功能障礙者及肢體功能障礙者,於住宅內飼養導聾犬及肢輔犬之權利,納入住宅法之保障範圍,期能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維護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住宅法「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立法意旨,並彌補立法疏漏。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增列第二項公布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