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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呂玉玲等18人 103/05/02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士兵等級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有官等官階之明文,顯僅規範軍官及士官,未及於志願士兵,應增列士兵等級,以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