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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04/01/16 三讀版本
林德福等21人 103/04/25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4/01/13 財政委員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照案通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