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3/04/1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蔣乃辛等23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蔣乃辛等19人 102/03/29 提案版本
王惠美等26人 102/05/3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安全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另自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修正通過)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均未達十五年而不符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於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得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者,不適用前項併計之規定。

被保險人依第三項規定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

前三項規定之被保險人,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得適用該法有關養老年金給付者為限。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相繼施行,二種保險之年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但對於勞工及公教人員同時具有勞保與公保之年資,卻無法合併計入被保險人之年資中,而只能請領勞保或公保其中之一養老年金,嚴重損害其請領之權益,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精神,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落實政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之政策,爰修正第一項與第三項,增加「及公教人員保險」,讓公保與勞保的年資能併計。

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年資未滿15年,於65歲時,如果合併勞保年資達15年,亦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按公保年資計算;至勞保老年給付,係按本年資計算。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二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規定,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可以銜接,但公保與勞保卻因無法連結,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導致勞工如轉任公務員,原本的勞保年資無法延續,甚至因各該保險年資均未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資條件,最終無任何保險年金給付可領之窘境,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現象,更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動。

二、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消除人才流動障礙,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俾使勞工與公務員的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