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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通行費得按月繳納。
復康巴士免徵通行費。
第一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通行費得按月繳納。
復康巴士免徵通行費。
第一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刪除「、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等字:公路通行費乃規費之一種,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徵收通行費為公權力之行使,雖公權力得委託民間機構行使,惟其通知送達及逾期追繳仍須受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範,現行公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行費徵收之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乃法律之空白授權,有違法治國原則,侵害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應予刪除,使通行費之徵收與追繳回歸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依法行政。
二、增訂第三項,公路通行費得採月結制按月繳納:規費法第八條、第十四條僅對公路通行費之「徵收」作規範,關於「繳納」方式,依照規費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制定本項。
三、增訂第四項,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照顧經濟上弱勢。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
五、原第四、五項移列為第六、七項。
二、增訂第三項,公路通行費得採月結制按月繳納:規費法第八條、第十四條僅對公路通行費之「徵收」作規範,關於「繳納」方式,依照規費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制定本項。
三、增訂第四項,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照顧經濟上弱勢。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
五、原第四、五項移列為第六、七項。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傷害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傷害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三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業,應強制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始能使車上旅客獲得即時補償:蓋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關於傷害保險之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知,強制業者為乘客投保於保險法上規定之人身保險,以人的身體及壽命做為保險所要保障的客體,將死亡、受傷害等作為要防範的風險,始符合以投保方式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