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定期評鑑)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投保責任保險、標示保險金額、定期評鑑)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以及定期辦理評鑑;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與契約內容、方式、評鑑對象、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以及定期辦理評鑑;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與契約內容、方式、評鑑對象、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文。
二、按交通部2008年至2013年之交通事故統計,營業大客車死亡人數達204人、肇事件數為175件;營業大貨車死亡人數達796人、肇事件數為762件;營業小客車死亡人數達160人、肇事件數為152件。針對大眾運輸服務之肇事率與死亡率居高不下,致使許多受害人詢問能否處理後續理賠?惟部分運輸業者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或不等,但是民眾懷疑該責任險是否「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是以,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減少運輸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大眾運輸系統,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二、按交通部2008年至2013年之交通事故統計,營業大客車死亡人數達204人、肇事件數為175件;營業大貨車死亡人數達796人、肇事件數為762件;營業小客車死亡人數達160人、肇事件數為152件。針對大眾運輸服務之肇事率與死亡率居高不下,致使許多受害人詢問能否處理後續理賠?惟部分運輸業者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或不等,但是民眾懷疑該責任險是否「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是以,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減少運輸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大眾運輸系統,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