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19人 103/04/18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研究指出,協助犬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惟目前本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之保障僅限於導盲犬。

二、為擴大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不同類別之協助犬均能獲得本法保障,參考日本「障害者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對協助犬之規範並不限於單一類型,而直接以「補助犬」(協助犬)統稱的立法體例,將原「導盲犬」擴大範圍為「協助犬」,並配合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為「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