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18人 103/04/11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山地原住民區所需財源時,不足之數由中央政府補助。
立法說明
增訂第三項。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相關財源所需時,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之規定,以確保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無虞,落實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財政自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