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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24人 103/04/1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立法說明
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女性勞工投保勞保滿280天後分娩、或投保滿181天後早產,即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個月的生育給付。我國去年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約近14萬件,給付金額達38億9千多萬元,平均每件可領到27,960元;若生育給付加碼到2個月,平均每位生育的女性勞工可領到55,900元。給付將由勞保基金支出,目前勞保基金約有5,340億元規模,生育給付加碼後每年將增加近40億元支出,皆在該基金可承受範圍內。

二、現行國家少子化問題嚴重,為提升生育率,將現有社會保險制度中之生育給付增加,確有必要。以甫通過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者增加為兩個月生育給付為例,證其立法意旨即在透過法律制度調整,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但事實上,具百萬之眾的勞工保險者,相對更需要於生育補助上更多保障,故勞保生育給付依平等原則實應比照公教人員保險辦理,俾以照顧更多勞工朋友,方符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