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2/12/3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2/11/0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十七、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九、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二十、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照案通過)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七、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八、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十九、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一項第十六款,原十七款以下各款依序改列。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通訊監察處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之修正,刪除有關調查局掌理「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照案通過)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說明
鑒於監聽機關另案監聽情形浮濫,為加強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保障,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宜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爰刪除調查局下所設「通訊監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