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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年滿六十五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在此限,但至多延長至年滿七十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年滿六十五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在此限,但至多延長至年滿七十歲。
立法說明
一、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但依主計總處統計,65歲以上勞動力從2006年的16萬9千人增加至2012年的20萬5千人,顯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又比以前健康,逾65歲者體能情況尚佳,仍能勝任許多非勞力之工作。
二、以日本為例,在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日本即依高齡者雇用安定法立法保障高齡者能持續就業。而現行勞基法明定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為65歲,其原意也是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因此,如年滿65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應受此強制退休限制。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有意願工作的高齡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以日本為例,在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日本即依高齡者雇用安定法立法保障高齡者能持續就業。而現行勞基法明定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為65歲,其原意也是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因此,如年滿65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應受此強制退休限制。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有意願工作的高齡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