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其昌等18人 102/12/27 提案版本
第七十四條之三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得由本人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提出申請退保,其保險效力自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二日二十四時停止,不受第十一條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當日停止規定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然國民年金開辦至今五年,許多年長者仍對於國保制度不熟悉,尤其是攸關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移轉,因資訊落差而不及應變,很多年長者的勞保年資不足以請領該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又來不及在年滿65歲之前退勞保,加入國保,以致也無法請領國民年金之老人年金,影響權益甚大。

三、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國保開辦以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得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退保,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國保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