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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說明
一、有關軍人服從的規範,在西方國家軍事倫理中,早已不再教導軍人無條件服從。隨著二戰過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大審)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大審)對於二戰罪犯的審判,逐漸確立了上級命令不能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個人可以保有判斷命令是否需執行的能力,因此排除了絕對服從的原則,清楚界定服從之範圍。
二、參考德國軍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若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將構成犯罪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
二、參考德國軍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若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將構成犯罪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