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正等16人 102/12/20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其管理權人應立即通報轄區消防機關、環保機關及鄰近可能受影響區域之村(里)長:

一、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一定規模以上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二、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轄區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前項通報應告知災害規模及漏逸氣體種類,以利動員及疏散。

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第一項場所搶救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應配合引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石化園區複雜特性及化學產品種類多元,加上修正草案明定「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顯已將環保機關法定權責之項目納入,同樣為防止災情擴大,廠區須緊急應變通報之對象,除了消防機關外,應同時通報環保機關協同實施毒化災應變,並負責現場環境偵測。

三、近年在石油煉製及化學工廠區附近之住宅及人口急速成長,有關廠區附近之村里長係第一線基層行政人員,他們最瞭解地區環境特性及居民分佈狀況,如發生地震、火災、有毒氣體外洩等重大事故災難,須動員村(里)長協助進行疏散避難、緊急援救等應變措施;又村(里)長可以代表該地區之民意,肩負監督及配合消防公安的演習工作,避免災情不明而招致附近居民圍堵抗爭。

四、為避免石化煉油廠區於發生災害時,因管理權人通報不詳實者,造成火勢擴大、災情惡化,或造成救災人員傷亡情事,甚至產生必須撤離或安置等問題,而付出重大社會成本。尤其因應化學災害的多元複雜及迅速擴大特性,通報內容明確即可對症下藥、做足夠救災能量的動員準備,爰新增第二項明定通報內容,俾利準確動員執行救災。

五、草案第二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且因相關廠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係第一線人員,最瞭解廠區環境及特性,如發生地震、火災、有毒氣體外洩等重大事故災難,除了進行通報外,更須積極配合引導,協助消防機關進行緊急援救等應變措施。
第四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通報消防機關者或未依第二項規定詳實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配合引導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廠區搶救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化學災害的多元複雜及迅速擴大特性,通報內容明確即可對症下藥、做足夠救災能量的動員準備。爰配合第十三條之一建議增列第二項應詳實通報內容之規定,本條第一項亦增訂對未依規定詳實通報消防機關者,應對其管理權人處以相同罰鍰,以達嚇阻之效。有關通報環保機關之規定,係基於保護消防人員及附近居民安全,本法係重申性質規定,至於其違反之處罰,則回歸於災害防救法及環保法律之規定。

三、因第十三條之一建議增列草案第二項援引項次應配合規定,酌做項次之調整;並配合第三項增列業者須積極協助引導,配合消防機關進行緊急援救等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