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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等16人 102/12/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繳納保險費之期間及程序)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前項保險費,應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保險費,並依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
立法說明
針對現行健保費收費制度,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常造成民眾在轉職或轉換投保單位時保費計算的爭議及勞資糾紛;抑或是初生兒於當月30號出生也須繳交一整個月的健保費,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應以不同投保單位實際納保日數核算保險費。